据多家媒体报道,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2019年3月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条限制消费令,对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左晖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限制令称,本院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申请人郭红申请执行链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因链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你单位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左晖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记者注意到,左晖被限制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包括: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3月11日,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工商联界别举行小组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第二巡回法庭分党组书记、庭长贺小荣参加会议。贺小荣谈及链家地产董事长左晖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一事时表示,案件发生在基层法院,目前还没看到全部的文件,如果说有一些案件在法律上,使用法律标准上有差异,这个都是可以解决的。现在大家都知道,我们各级人民法院都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的生效判决都是要尊重的。我们要看谁是执行义务的人,如果一个法定裁判文书判定了他是执行义务的人、有义务执行判决的人,才能对他采取措施,没有执行的义务,他肯定不会承担这个责任,“这个问题我相信不是非常难解决,通过法定程序一定能够解决”。
3月8日,链家官方微博发布微博也对此事进行了回应,称:我们看到媒体端关于“左晖先生被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的相关报道,经内部核查,此事情与一起北京东城区的房产交易有关。买卖双方因合同纠纷暂停交易,在买方(原告)起诉后,法院判定买卖双方继续执行,卖方(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未执行法院决议,因此原告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链家是此单交易的居间服务方,一直在积极配合买卖双方的交易推进,因判决判项列明链家需要协助办理过户,因此链家也在本案中被列为被执行人。此案和左晖先生没有实质关系,我们正向法院积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