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商务部网站披露,美国Autel Robotics公司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规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申请,指控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及其关联公司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无人机及其组件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不过,有意思的是,Autel Robotics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美国公司,而是深圳道通智能航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通智能”)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而道通智能的总部与大疆同在深圳,双方在无人机业务上又存在竞争。
业内普遍认为,这是双方的商业竞争手段。有律师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实际上,很多人侵犯专利权,并不是主观故意的,比较大的可能是,大疆之前跟这两项专利就没有产生过关系,甚至大疆可能都不知道存在这两项专利。”
侵权非主观故意?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利、著作权(版权)等。专利是可以转让的一种知识产权,就像房产那样。
比如一家公司在某个领域的积累比较薄弱,但是需要在这个领域打击竞争对手,或者维护自己的利益,防止遭到别人的起诉,那么可以去收购相关的专利。收购完成之后,这些专利就属于该公司,该公司就是专利权人。
当然,每项专利还会有注入项,比如发明人,一般这个是改变不了的。比如A是某项专利的发明人,但由于是职务发明,登记在B公司名下,证书上的专利权人便是B公司,其拥有所有权利,而A作为这个专利的发明人,对这个专利作出贡献,是一种荣誉权。
在本次专利纠纷中,美国Autel Robotics公司实为“道通智能”在美国设立的子公司。据悉,其分别于2017年10月从霍尼韦尔收购“自动载具速度的自动规划和调节”专利(专利号:7979174)和2017年12月从加拿大渥太华一家名为“Draganfly Iovatio Inc.”的无人机公司收购“紧凑型无人旋转飞行器”(专利号:9260184)。
短短几个月时间,道通智能还没有机会用这两项专利来提升自家无人机性能,2018年4月,其便以大疆在美国进出口或销售的产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ITC提出调查申请。
对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国家专利代理人谌杰君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道通智能购买这两项专利之后,必然是有权利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使用该专利的。如果这个事情成立,对大疆会有影响,因为它的产品就不能进入美国销售了。”
针对霍尼韦尔、Draganfly Iovatio Inc.与大疆之间是否存在专利授权的情况,谌杰君认为,这种情况应该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两家公司如果与大疆存在专利合约未到期,然后又与道通智能进行专利买卖,该行为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实际上,很多人侵犯专利权,并不是主观故意的,比较大的可能是,大疆之前跟这两项专利就没有产生过关系,甚至大疆可能都不知道存在这两项专利。”
而大疆方面向记者表示,这些问题基本都在敏感范围,目前不适合对外回复。道通智能也未作出回应。
诉讼争端不断
记者查询工商资料发现,道通智能成立于2014年5月29日,注册资本7.1亿元,大股东为李红京,其同时也是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通科技”)的法定代表人。
而道通科技成立于2004年9月28日,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后市场的诊断设备和汽车电子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打海外市场。道通科技曾经启动过上市程序,但这起IPO已于2017年7月终止审查,原因是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或者其他导致审核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而从产品上看,Autel Robotics公司销售的三款产品,包括消费级便携无人机、消费级无人机和专业级无人机产品EVO、X-STAR PREMIUM和KESTREL。简单来看,Autel Robotics与大疆在美国市场形成了竞争关系。
实际上,道通智能与大疆长期存在诉讼争端。
早在2015年年初,大疆就在深圳状告道通智能,称后者侵犯了其外观专利。大疆指控道通科技、道通智能侵犯其研发的phantom无人飞行机享有多项国内外专利,其中包括针对产品外观的专利号为CN201230425431.4号,名称为“旋翼飞行器(phantom)”的外观设计专利,还称通道智能等2014年底向市场推出其X-STAR无人飞行机外观与原告“旋翼飞行器(phantom)”外观设计专利近似。
不过,深圳中院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设计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大疆不服上诉,终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6年1月30日,在德国纽伦堡国际玩具展,道通智能被当地法院派出的法警持“临时禁令”查抄,原因是无人机产品X-Star被指涉嫌外观设计侵权,举报者就是大疆。
此外,道通科技在IPO申报材料中,提到大疆曾状告道通科技涉嫌侵犯商业秘密,但随后并没有进入法庭解决,应该是在开庭前撤诉。
专利风险难防
目前,在全世界范围,通过购买专利,然后去起诉别人,这种行为似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这是专利的一种‘玩法’,会影响到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但‘专利蟑螂’对实体经济是有反作用的。”谌杰君指出。
所谓“专利蟑螂”,又称为“专利流氓”,是指没有实体业务,主要依靠申请或者购买专利权后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而生存的公司,主要瞄准大型公司或者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专利流氓”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但有滥用专利诉权的嫌疑,其特有的经营模式导致这一称谓带有贬义色彩。
2015年2月,美国得克萨斯联邦陪审团作出判决,认定苹果iTunes侵犯smartFlash LLC软件在软件和游戏分发服务上的专利,判令苹果赔偿smartFlash公司5.329亿美元。而smartFlash公司本身不生产销售任何产品,依靠专利授权许可作为盈利手段。
如今,国内的一些公司也开始学习这个做法了。记者了解到,深圳某公司A购买了公司B的专利(由于案件仍在审理,此处不透露公司名字)。公司A是不做任何产品的,它在行业内寻找做这方面产品、而且也发展得不错的公司。其最近在购买了某项专利权之后就用来起诉广州的公司C。
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先不管能不能胜诉,公司A提出一个高额的侵权赔偿,一般很多中小企业都是接受不了的,有些公司就会服软,因为资金上的压力,包括请律师成本也很高,于是就提出给20万~30万元达成和解。这个事件当中,也不排除公司A是公司B的内部人员在外设立的公司。
然而,商标侵权则不同,法院需要看企业是否使用这个商标,如果没有使用,但对方存在侵权行为,可能也会判对方侵权但不支持赔偿,所以无法从中获利。
无人机企业极飞科技CMO龚槚钦对记者表示:“企业进入美国前,首先要开展全面的专利侵权风险排查(也叫技术自由实施尽职调查),对于侵权风险提前开展规避设计,尽量避免后面发生侵权纠纷;针对核心技术在美国加大专利布局申请力度,保持技术及市场优势。”
“现在中国很多企业做大了,会很重视专利这块,在国外也有专门的律师团队,但仍然是不能做到100%预防,因为专利数据库太多了。”谌杰君说道,而知识产权律师的主要业务就是为企业规避专利侵权的风险,更多的是预防侵犯别人的专利,研究这个国家相关领域有多少生效的专利,从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就要开始重视。
编辑:孟庆伟 ;校对:汪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