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3257规格:7182产地:2699
area class="lazyLoad">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保险期间内,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因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等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十条约定,在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下,当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款=(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免赔率)。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是指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出险时的新车购置价×(1-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其中,9座及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六。第二十一条约定,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的价值及处理方式由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协商确定。第三十五条约定,当保险机动车辆的修复费用与施救费用之和预计达到或超过出险时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80%时,视为保险机动车推定全损,保险人按照保险机动车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保险公司统一回收残件合适?
若残余部分折归被保险人,那么它们的流向也是一个问题。
发生推定全损后,被保险人如未充分利用残留部件,将造成社会资源浪费。而如果被保险人将汽车残留部件卖到二手市场,不经挑选和改造作为旧车的组装零件,则将产生一批“理赔垃圾”流向汽车市场。
中南财大金融学院保险系主任胡宏兵认为,当车主、保险公司维修站就车辆损失或修理费用经充分协商,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时,应由车主和保险公司共同委托第三方,即车辆评估定损中心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与其交给保险公司倒不如将废旧残值交给专门回收残值的回收公司,还能相对把损失降到很低。
“被保险人多处于弱势”
其实,像“双方协商”这样的字眼在保险合同里还有很多,由于目前保险行业没有一个硬性的保险人提醒规定,而被保险人往往在专业知识方面欠缺,导致被保险人常常处于实质性的弱势,无法争取自己的权益。
天津兴业祥达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表示,按保险法规定,事故车辆残值折价归投保人所有这个是合法的,然而,协商其实是一个双方博弈的过程,保险公司常常拥有更多的主动权。“如果一些车主不接受扣款,可能就要等待保险公司处理掉残值零件,再进行理赔,过程漫长。所以大部分车主为了早日得到理赔款,只能接受。这就是一种不太公平的条款了。”
从消费者角度出发,保险公司对于事故车辆的残值处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保险公司的现行做法实际是将废品强制卖给消费者,消费者没有了不接受的权利,导致消费者权益得不到足够保护。兴业祥达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给你的保险残值一个好去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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