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儿童,墨西哥经济部于2007年3月提议实施玩具标签标准草案。该标准草案规定了强制性内容及其他在玩具上标注商业信息的特性要求。此类信息必须真实,且描述和介绍关于玩具的性质或特性,不能误导或欺诈消费者,并要求在所有情况下必须符合联邦消费者保护法。该标准草案适用于所有在墨西哥上市、由任何材料制造、含纽扣电池、电池和/或其他电源驱动的玩具;不适用于受墨西哥官方标准NOM-161-SCFI-2003管辖的仿制枪支。
墨西哥经济部于2008年5月2日又发布墨西哥强制性标准《NOM-015-SCFI-2007:商业信息—玩具标签》。该标准草案规定了在墨销售的玩具上必须显示的商业信息。以及适用于以任何材料制成的玩具,包括由钮扣电池、干电池和/或其他电源驱动的电动玩具。
该新法规自2009年1月17日起生效。法规对玩具现行标签要求作出多方面修订,例如,法规增加了一项新规定,要求在玩具电池上注明一些额外的商业信息,标注电功率。该法规也明确如果玩具含有小部件,并且是供小于五岁儿童玩的话,小部件上应有警示。供三岁和更小的儿童玩用的玩具不能包含小部件。
一般来讲,NOM-015-SCFI-2007要求玩具包含的信息真实可信,避免对玩具质地和特性进行欺骗性误导。须用西班牙语标注信息,并且须符合NOM-008-SCFI-2002中关于计量单位的规定,亦可另外使用其他一种语言和/或单位制表示该类信息。
1.商业信息
玩具包装上须包含下列商业信息:
(1)对消费者第一眼不能轻易识别的产品,须标明产品通用名称。
(2)书面或图形标示数量,但下列情况除外:包装中每数量单位的商业玩具其内容物清楚可辨、包装中每数量单位的商业玩具其内容物较明显和仅装有一件商品的。商业玩具的质量和体积单位须以书面标明数量。
(3)在墨西哥生产的玩具,须标明生产厂名称、地址、公司名称。对进口玩具,在相关单位申请的情况下,该信息须由进口商提交给经济部或联邦消费者保护机构(ProcuraduríaFederaldelConsumidor)。经济部或联邦消费者保护机构须向投诉的、并要求获得信息的消费者提供该类信息。
(4)对进口玩具,须标示名称、贸易名称或公司名称以及进口商地址。海关结关以后、产品进入商业领域以前,该类信息可在墨西哥加注到产品上。
(5)原产国。
(6)厂方建议儿童使用玩具的年龄的图案或符号。
(7)如果适当的话,标明电压等于或小于24伏的电池或任何其他电源的种类和数量。
(8)如果适当的话,对要求操作电压大于24伏的玩具标明电功率。
2.其他要求
该法规也明确了几项其他要求,其中包括:
(1)组装玩具须在包装上加注书面或图形解释,或以单独文件说明组装指导。如果玩具须由成人组装,须包含有关参考信息。
(2)附着在门廊上的滑动、摇动玩具以及环、吊杆、绳和其他类似玩具,须随附相关说明,建议消费者验证并且对主要部件进行周期性维护(如悬挂、捆绑、固定机械等部分)。告知消费者如果不进行周期性验证会具有跌落或翻倒的风险,可以辨别会对消费者造成危害的部件。
(3)带有弹射功能的玩具包装或指示中,应警告消费者不要使用生产厂提供或推荐以外的弹射装置,禁止弹射装置对准人或动物射击。
(4)玩具所附爆炸囊须有警示,防止这些爆炸囊靠近易燃材料或眼睛、耳朵而爆炸,不得装在口袋中携带。
(5)保护模拟装置须警示消费者,说明在发生事故时,玩具不提供保护。
(6)作为玩具销售的儿童溜冰鞋和滑板须警示消费者,要使用充分的保护设备。
(7)充气水上玩具须警示该类产品是玩具,并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用绳、弹性丝或带附着在婴儿床或童车上的玩具须警示避免对婴儿造成潜在的风险。
(9)科学玩具须符合广泛的专业要求。
(10)服装(伪装用)须警示消费者不得靠近火源。
(11)儿童帐篷和玩具房须警示消费者不得靠近火源。
(12)执行或模仿成人产品或装置功能的玩具须警示消费者要在成人监护下使用。另外,须说明用法和安全措施,并说明如果不遵循安全措施,使用人会遭受危害。最后,须说明玩具应放在相应年龄阶段儿童接触不到的地方。
要求玩具含有单独的说明,或者在包装上印有相关说明但不得增加成本。该类说明须包括清楚和准确的正常使用玩具的指示,以及必要的安全可靠的使用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