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系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作品的著作权人,上述作品在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登记的作品为美术作品。被告系黄岛区某个体工商户,在其店内销售“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样式的毛绒玩具。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上述毛绒玩具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卡通形象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故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商品的卡通造型与“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动漫形象在相貌特征、表情神态、相互比例上均相似,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获得原告的授权,应认定该涉案商品属于侵权产品。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知名度、侵权规模、侵权方式与情节、过错程度、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本案涉及到动画片中设计的角色保护问题,对于动画片中的角色给予何种保护,我国《著作权法》中无明确的规定,国际条约中也无明确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美术作品的本质特征是具有审美意义,只要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艺术作品,就可以按照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本案中的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形象系作者原创,富有美感,该作品在国内多次获得荣誉,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上述动画角色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