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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恩平宣判三起假冒伪劣产品和有毒食药品案

来源:中国法院网2019-02-02 20:32104
  2018年一场席卷舆论风暴的“假疫苗事件”让我们看到,食品和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一批违法犯罪份子为依然阴魂不散。记者从今天从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获悉,为确保春节期间食品药品安全,给犯罪份子以震慑,近日,该院公开宣判了三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贩卖假药案件,依法惩处犯罪分子5名。
  案例1: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构成非法经营罪   2011年11月以来,被告人林某彬和岑某辉(已判决)租用恩平市东成镇下绵湖村委会的一块鱼塘及土地,搭建简易厂房并修建冷藏库,在没有取得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此为窝点私宰收购来的病死猪屠宰后出售。2013年11月26日,恩平市公安局和恩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合执法,在上述屠宰点内查获未屠宰的死猪18头以及未来得及销售的猪肉7610市斤。案发前,该屠宰场销售病、死猪肉总额为人民币145.89万元。经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抽检的猪组织中含有猪繁殖和呼吸综合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管理的“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第二类动物疫病,立即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存、运输。”2017年3月7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甄某新抓获归案,2017年9月7日,被告人林某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恩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彬、甄某新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己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彬与甄某新等人是共同犯罪,林某彬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近日,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恩平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彬犯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被告人甄某新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例2:药店购销假药被查获133盒   被告人钟某在恩平市横陂镇迎龙东路15号首层其开设的新春药店,在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先后向广西,山东和增城等省市的药品供应商,购进“九嫂姑经调”“力加力”“虫草肾宝”“筋骨痛痹康胶囊”“风湿克星灵”等价值人民币5000多元的假药一批并零销给当地的群众。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钟某经营的新春药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并查扣上述假药一批共计133盒(瓶)。至案发止,被告人钟池德销售假药非法获利400多元。经恩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按假药论处。   恩平法院审理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元,上缴国库。   案例3:生产腊肉制品掺入有毒工业盐   被告人周某勇、章某租赁郑某林位于恩平市君堂镇新江中路94号住宅,在未取得任何证件的情况下,在其租赁房屋后院生产腊肉、腊肠。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起到脱水和防腐作用,两人购进“亚硝酸盐”用于腊肉生产;为了降低成本,还购买高级精制盐(一种工业盐)用于腊肉和腊肠的生产,生产出的腊肉、腊肠被销往江门、佛山等地。后被广东省恩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现场查获腊肉78.56公斤、腊肠25.38公斤、高级精制盐125公斤及其他添加配料。经检验所抽样检验,腊肉中含有毒、有害成分亚硝酸盐,其含量超标2倍,腊肠中过氧化值超标,高级精制盐中无碘成分;经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上述肉制品中所含亚硝酸盐在烹饪或一定条件下可与“氨基酸”降解反应,生成强致癌性“亚硝胺”,长期食用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不同程度的危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勇、章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恩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周某勇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食品药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深恶痛绝。恩平法院将坚持严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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